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
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保留理由
备注
1
财政票据或《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声明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企事业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报纸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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