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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4 15:51 作者:
文件名称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21/2021-0447 公开目录: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公开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财综〔2021〕47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8-24 15:51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市住建局,汉滨区财政局、平利县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1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陕建发〔2021〕170号)和安康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拨付安康市2021年第二批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的函》(安市旧改办函〔2021〕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385万元(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的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附件1),列《2021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功能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20〕6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文件后,应迅速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照项目计划,将本次下达的省级资金与之前下达的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于本地区今年项目,资金必须在30日内下达,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报备。

三、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与住建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扣减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和行政开支,不得截留、挤占资金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按照财政部直达资金管理规定,此项资金已作为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将全程接受财政部监管,并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请相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资金管理,密切跟踪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切实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管好用好资金,发挥资金效益。

五、请加强财政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安财综(2021)47号附件.xls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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