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等)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相关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是否完善、操作是否方便、更新是否及时;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建设运行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制定公布情况;
8.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自评,形成书面材料报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综合考核;
(五)提出考核意见并审定。
第五条 考核的方式:采取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年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第三方评估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未达标的由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