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评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社会评议;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社会评议。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就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新媒体等平台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六)信息公开是否收取费用,及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七)其他。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主要采取问卷评议、网络评议、座谈评议等方式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网络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由网民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三)座谈评议。召开座谈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一)问卷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
(二)座谈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
2.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3.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