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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绩效评价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0 15:47 作者:
文件名称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绩效评价奖励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21/2021-0430 公开目录: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公开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财综〔2021〕44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8-10 15:47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绩效评价奖励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恒口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10号)文件精神和安康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相关事项,现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的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附件1),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收入列《2021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功能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已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密切跟踪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明晰、流向明确。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文件30日内根据相关计划,将资金分解下达,并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资金下达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县级住建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指导本辖区内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加快工程进度,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和省市做法,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请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20〕19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及时将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附绩效评价佐证资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附件:1.安财综(2021)44号附件1.xlsx

2.安财综(2021)44号附件2.xlsx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绩效评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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