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21/2021-0287 | 公开目录: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财综〔2021〕30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7-08 16:30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10号)的要求和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拨付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租赁补贴补助资金的函(安住建函〔2021〕201号)提出的意见,现下达你县区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附件1),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县级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请各县区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后,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要求,及时跟进关联支出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三、请各县区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20〕19号)的规定时间节点和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及时将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附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资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