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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11:08 作者: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安康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财发﹝2020﹞112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一)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审核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采购人应当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包括采购需求、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合同信息、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全流程进行公开,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二)推进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7月1日起,市直单位实施的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全部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意向公开。汉滨区、旬阳县的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与市直单位同步。其他各县、高新区、恒口示范区财政部门要在2021年选择部分本级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2022年1月1日起,县区预算单位全部实现采购意向公开。市财政局将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纳入市对县营商环境政府采购考核指标。

(三)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可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符合标准要求的物理场所组织开展,并依法对开标及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国务院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文件精神,除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目录以内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本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强制要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入特定物理场所组织开展。鼓励政府分散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活动。

二、加强中小企业政策扶持

(四)采购人应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鼓励采购人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纳入安康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的车辆维修保养、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家具定点、零星工程等项目全部预留给中小微企业。

(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三、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七)鼓励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规范履约保证金缴纳。鼓励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明确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况,以及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还。

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采取免收或降低缴纳比例,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

(八)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采购。自2021年8月1日起,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采购流程。鼓励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各县区比照执行。

(九)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纸质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的同时向供应商提供电子版采购文件。

(十)优化集中采购执行管理。增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定点入围采购次数,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实行征集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围采购由市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结果实行“全市共享”,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

四、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扎实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引导和协调工作,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依托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搭建的“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从线下转至线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时,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规定,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企业,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扩面增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加强合同管理和采购资金支付

(十二)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合同草案条款,明确履约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争议处理途径以及逾期支付资金等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十三)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十四)进一步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岗位更替、内部决策程序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进一步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

(十五)强化政府采购参与企业权益保护。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十六)不得非法设置政府采购前置条件。严禁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严禁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或承诺函的、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资料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一律不得要求供应商另行提供。

七、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问题的做法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建立长效机制,明确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以通过设置或变相设置不平等条件,对各类市场主体区别对待、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问题为重点,持续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排查,对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责令责任主体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八、有关工作要求

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强化内控和监督检查,确保优化政府采购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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