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21/2020-1039 | 公开目录: | 决策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财采管〔2020〕24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2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2-01 15:52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各有关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透明化程度,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市财政局定于2020年11月正式上线安康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卖场启用时间
市本级电子卖场于2020年11月30日正式启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为电子卖场试用期,试用期内原有线下采购方式可以沿用,2021年5月1日起,市本级单位全面启用电子卖场。
各县区财政局应当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力争2021年全面启用电子卖场。
二、电子卖场交易模式
电子卖场以“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由省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建设、统一部署应用,建设全省资源共享、标准统一、品目齐全、商品丰富、服务便捷、过程公开的采购平台。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能有效解决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周期较长、产品单一等问题,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缩短采购时间,提高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真正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有效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采购模式。电子卖场提供超市采购、定点采购两种采购模式。超市采购适用于技术参数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货物类采购,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办公电器及耗材。定点采购适用于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如办公家具、法律服务、物业服务、安全服务等。
(二)交易方式。电子卖场提供直购、议价、竞价和网上询价四种交易方式。直购方式是指采购人可以直接选定商品及供应商,按照上架价格成交。议价方式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商品价格进行协商,确定成交价格。竞价方式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自主选择同一品牌的不少于3家供应商竞价或不少于3个品牌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采用竞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清单随竞价邀请公告一同发布,从竞价邀请公告发布至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3个工作日,直购和竞价不适用于定点服务项目。网上询价是指采购人采购主要标的物在电子卖场,配件不在电子卖场的,由采购人提出具体要求,发布询价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满足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三)管理功能。电子卖场提供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价格监控和预警、统计分析等基础管理功能。
三、电子卖场运行机制
电子卖场依托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建设,前端对接同级采购系统中的采购计划模块,后端对接采购合同模块。市级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电子卖场目录、采购限额、角色权限、系统对接等本地化业务需求。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集中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按照电子卖场统一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标准独立运行管理。
(一)采购限额。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电子卖场货物类采购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选择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须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竞价品牌不少于3家。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范围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通过议价方式进行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失败的采购计划可回推采购系统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使用非采购预算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财政部门可简化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手续。
(二)品目管理。电子卖场品目由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市财政局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省级品目总数的20%,市级扩大品目需求提交省财政厅,交由电子卖场统筹实施。
(三)供应商管理。电子卖场供应商分为品牌商、代理商和电商三类。为优化营商环境,除个别品目外,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公开征集供应商,通过承诺方式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入围实行常态化管理,原则上市级依据省级征集结果确定入驻供应商,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征集。拥有注册商标的入驻供应商为品牌商,可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认证,承担商品质量、价格的管理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授权代理商的商品应从品牌商的商品库中选择登记入库,执行品牌商登记的最高限价。超市直购可由品牌商负责确定上架商品和价格上限,确定代理商名单和经营区域。原产地在境外的进口商品,应提供报关证明,核准后方可登记入库。入驻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专供、特供陕西政府采购的商品。入驻电商按照协议与电子卖场进行对接,商品信息、配送范围同时在电子卖场和电商平台展示。电子卖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管理费等费用。
供应商入围电子卖场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具体销售区域,并在其设定区域内进行商品展示。入驻市级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可在全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县区财政局不得再对供应商进行审核。
定点采购项目由入驻供应商自主维护基本信息和服务承诺等。入驻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或意愿主动申请退出的,需说明原因方可退出,同时可限制其一定时间内无法重新加入。
(四)商品管理。所有上架商品应当符合国家各类强制性规定和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入驻供应商应当及时维护商品信息,全面客观展示商品。电子卖场将通过大数据对商品进行价格监测,杜绝价格畸高、产品特供等不良现象。
(五)结算管理。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项目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采购执行板块公示履约验收信息。采用超市采购方式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的公务印刷、公务车辆修理、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由供应商到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其他通过电子卖场交易的项目结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再审核。
(六)政策功能。电子卖场通过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七)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对采购人、供应商和电商进行监督检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对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财政局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电子卖场推广工作,根据本通知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具体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推广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大宣传培训。各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电子卖场推广和使用安排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为电子卖场顺利推进打好坚实基础。
(三)做好经费保障。电子卖场平台建设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各县区平台运营服务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县区应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强沟通协调。电子卖场推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推广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各县区财政局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政府采购管理科 刘建春 电话:0915-3214817
安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