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206 | 办理部门 | 社保科 | 处理状态 | 已办 |
标题 | 关于解决2-3岁学龄前儿童托育问题的建议 | ||||
正文 |
2016年1月1日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以来,婴幼儿数据逐步增加,2-3岁学龄前儿童的托育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各界对于参与举办幼托机构的呼吁越来越强烈。 一、周岁学龄前儿童托班教育现状 1.2-3岁婴幼儿的教育主体。目前,公办幼儿园只招收满三周岁的儿童,绝大部分3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由爷爷、奶奶等祖辈看护。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部分祖辈对二孩看护力不从心,只能由保姆或其他人照顾。但随着一些保姆虐待儿童事件的曝光,部分家长惶恐不安而又无可奈何。如何妥善解决2-3岁学龄前儿童的托育问题,是摆在很多家庭尤其是双职工家庭面前的现实问题。 2、2-3岁托管机构存在监管脱节。早教中心接收18个月以上学龄前儿童托育,其他托育机构只接收两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现有托幼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收费都是机构自主决定,价格普遍较高,卫生、安全、教师资质等问题也得不到有效监管。托育机构发展缺乏政策规范。目前尚无规范2-3岁学龄前儿童照料和教育问题的政策法规,一些“早教机构”之类的学龄前儿童的托幼机构处在灰色地带,没有明确哪个部门办许可证和主要负责监管。机构要去哪里登记?谁是我的上级主管单位?我怎么做才是合法合规的?教体局、工商局、民政局、计生委、妇联等,都没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关于师资的问题、安全隐患问题、安全责任承担问题、经费保障问题等等。 二、建议: 将解决2-3岁学龄前儿童的托育问题放到关系教育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尽快开展调研,出台解决办法。尽快完善我地方0-3岁托育机构的规范发展相关文件,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制定开办托育机构的场地、建筑、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和标准,规范管理机制和准入机制。 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补助方法、补助标准、奖补标准,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补充三方共同分担托育成本的机制。出台扶持0-3岁托育机构的文件,明确托育机构的税费减免政策、水电气缴费标准、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托幼机构。帮扶现有的私立幼儿园开设3周岁以下的托管教育。 开展“育婴师”培训,鼓励、引导社会闲暇妇女参与,并对取得资格证的优先推荐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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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陈德林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2-3岁学龄前儿童托育问题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指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工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幼无所托”逐渐成为制约家庭生育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针对这一新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要求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2020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安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20﹞7号),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满足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方案中对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资金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您提出“政府支持2-3岁学龄儿童托育问题”的建议,根据《安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精神,我局将结合市县区财力情况,积极贯彻落实“给予承担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机构适当补贴”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补贴标准,逐步补贴到位。同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托育机构发展。全力支持卫健部门,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普及规范”的总体安排,实现2020年底达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的目标。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