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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降低房产开发企业纳税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0-11-09 11:41 作者:

编号 82 办理部门 税政科 处理状态 已办
标题 适当降低房产开发企业纳税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正文 一、背景资料: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建筑存量大幅增加,有效地保障了市场的需要,改善了城镇居民住房水平,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发展,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提供了巨大支撑,促进了城市化进程和国民经济发展。未来10年中国宏观经济仍将有望保持稳步发展态势,城镇化已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0%;未来20年将有约3亿人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生活,如此庞大的内需市场,将会给房地产行业多元化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
房地产开发是土地开发和土地建设的基础,房地产投资开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步加大,成为固定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家居、装修、安装、家电、保洁等一系列行业都紧密相关,对这些行业的带动作用巨大,是国民经济重要一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既满足了人们对居住的要求,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发展,民营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并逐步发展壮大,而国有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体制、机制及灵活性等原因开始逐步萎缩。截至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中80%都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已经替代了国有企业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主体,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在房地产行业百花齐放的全新局面。
三、房产开发企业存在税负较高问题
我国房地产行业起步较晚,许多制度滞后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随着商品房供应日益增多,使得商品房竣工面积持续高于销售面积,造成了大量商品住房的闲置和浪费。高房价让许多真正有住房需求和买房意愿者无力购房,导致房地产的有效需求减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周期长,投资大,筹资成本高,资金回收缓慢,经营负担过重,各类经营风险凸显。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税负较重,在实行“营改增”后,按照最新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缴纳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增税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陕西省水利基金等。在这些纳税项目中,虽然征收率绝对比率不是很高,但房地产行业因其资金密集的行业特点,纳税基数较大,要缴纳的税款金额绝对值大,增加了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的困难,纳税负担较重。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实际税负表:



  种 项目名称 税率 说 

土地增值税 月度预收款收入总额 3% 月度按取得的收入3%预征土地增税,待项目结束后再清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此计算,减除月度累计预缴税款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此计算,减除月度累计预缴税款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此计算,减除月度累计预缴税款
增值税 按照预售业务开票结算收入总额 9% 清算时按照开票结算收入9%计提销项税额。
           
(结算收入-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额-预征税款,清算缴纳。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实际缴纳金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实际缴纳金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增值税实际缴纳金额 2%
 
印花税 按照销售业务合同金额 0.05% 产权转移印花税适用0.5‰,租赁印花税1‰
企业所得税 年度经营净利润总额 25% 小微及高新技术企业15%
陕西省水利基金 月度经营收入总额 0.06%
 
四、减税降负的意义: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作出更大贡献,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成本投入,让房产交易价格回归理性,在加强企业诚信纳税建设的前提下,切实降低房产开发企业纳税负担,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五、减税降负的方向及建议:
(1)、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具有相同的征税对象和征税基础,涉及重复征税问题,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行业征收的调节税,在解决好房地产企业土地购置环节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前提下,建议将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合二为一,保留增值税,取消土地增值税。
(2)、在不取消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建议土地增值税按照月度房产销售收入的1%预缴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建议适当降低土地增值税征收率。
(3)、在不取消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建议将商品房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至6%-7%。
(4)、建议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综上所述,建议通过减税降负措施,让利于企业,使企业在普惠政策下迅速发展壮大,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回复 易燕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9年,我市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年减税降费11.25亿元,其中减税7.57亿元、降社保费3.20亿元、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4797万元。2020年,我市继续落实2019年出台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同时为应对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稳就业、保市场主体,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年预计减税降费约15亿元。财政部门将继续做好政策宣传、政策落实、政策监督。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会留得青山、赢得未来。
对于您提出“关于税种的设立和税率调整”的建议,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等九个税种目前还未立法,所以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至于您提到的税率调整也是由国务院决定。省级以下政府没有权限进行设立或调整。
对于您提出“关于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建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按照房屋的面积及用途,按月度取得收入的1%、2%、3%三种税率进行预征。项目完工后,按照增值额是否超过扣除项目的部分,分30%、40%、50%、60%四种情形扣除预征额进行清算。
对于您提出“关于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建议,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7年7月1日,为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我国把增值税法定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与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2018年5月1日,法定税率减至16%、10%与6%三档;2019年4月1日,法定税率又减至13%、9%与6%三档。三次调整中,商品房开发销售环节缴纳的税率由11%降至10%,最后降到9%。目前,营改增仍处于试点期,改革的方向就是简并税率,三档并两档。
对于您提出“关于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建议,由于房地产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产业,企业所得税一直没有优惠,税率也一直没有变化。在今后的调研和汇报中,我们也会积极向上级反映这方面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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