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上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21/2020-0660 | 公开目录: | 决策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财税〔2020〕21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8-06 15:18 |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上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水利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宁陕、岚皋、镇坪代理支库,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单位,市税务局第一、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