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经报省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8〕23号)。随后我们起草了《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过程中多次与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沟通、交换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所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流程已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发文予以明确。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
(三)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非税收入划转项目的请示》(陕财字〔2018〕146号)。
(四)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税〔2017〕68号)。
三、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征收职责
《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职责是: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征收职责是: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机关确定,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流程
《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征收流程为:
矿业权出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矿业权收益缴款告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业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将资金上缴各级国库。矿业权人缴款后,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回执联)”,到矿业权登记机关办理矿业权证照等相关手续。
修改后的征收流程是:
1、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依据《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的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的确认,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书面告知矿业权人,并抄送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
2、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需要办理分期缴纳的,县(区、市)级税务部门根据《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的相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
3、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矿业权人持已缴款凭证到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