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安康市财政局 > 安康市财政局 > 预算管理 > 正文内容

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3 09:39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市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坚持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的原则。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 市级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设立,对单位项目和各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市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机构具体负责。
  市财政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查市级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监督检查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定期组织项目库清理。
  (五)开发、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管理软件。
  第六条 项目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资金分配方式分为:项目申报类和因素分配类;
  (二)按照项目设立主体划分为:中省确定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部门项目和其他项目;
  (三)按项目建设期限划分为跨年度项目、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
  (四)按项目入库时间顺序分为延续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新增备选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根据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除基本建设资金外,其他申报项目类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7 月份,市财政局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下年度具体项目;

  (二)项目单位按照指南要求,通过项目库系统申报项目,同时,填报项目标准文本,并附相关的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
  (三)县区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级财政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对县区和市级相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编制项目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中省和市级的项目政策规定;申报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的资金规模、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和提供的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市级财政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需经发改、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三)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舍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四)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项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同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二条 按因素分配管理的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切块分配市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因素数据进行测算分配,并下达预算。对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县区要根据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征集、审核项目,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并将最终结果上报市财政项目库备案。
  (二)按特定任务、对象分配补助补贴的资金,由市级或县区相关部门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分配因素数据和分配计划结果纳入市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配套中省专款安排的项目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纳入市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项目的批复与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 10 月底前,市直相关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将编制的下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过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系统报送给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并结合当年市本级财力状况,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项目,并于12 月底前汇总编制下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数通知市直相关单位和县区财政部门。市财政局依此调整确定具体项目,其中对需公示的项目进行公示后再予下达。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项目单位需要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调整项目计划,市财政相应的调整预
算。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或追加预算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清理与滚动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内仍未安排的项目;
  (四)一次性项目和已完成阶段性任务的项目;
  (五)项目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项目。
  第十九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项目的名称、编码、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有内容变动或项目到期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清理后保留的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在以后年度项目安排时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考评结果记入项目库管理系统,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关闭页面
版权所有:安康市财政局  地址:安康市大桥南路17号  网站标识码:6109000021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0013850号  陕公安备 61090202000073号
电话:09153213954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