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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03 13:36 作者: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业务。
(八)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省投资评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等业务,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审经费。评审机构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对拟列入预算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房屋购置、修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进行评审,其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对拟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作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资金的依据。
(三)对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作为核定政府采购资金和招标的依据。
(四)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作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 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支出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招投标的合法性。
(三) 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四) 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 财政安排重点支出项目的专项核查。
(八) 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 根据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评审文件。
(二) 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三) 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一)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 评审人员必须参加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事项,主要包括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和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三) 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保证各类评审资料的完整。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 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工程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参与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 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对财政部门和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规定相违背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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