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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1 13:32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安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0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通过我市财政部门公开遴选入围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委托评审业务须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保留名单,并适当增加新入选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五条 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部门。
(一)机构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
(六)发生涉及诉讼等特殊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随机抽取、考核选定、特殊情况指定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拟定委托项目《评审方案》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遵守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执业规范要求,在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保证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工作底稿,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中介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编制评审工作底稿并签证。评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评审实施全过程。评审工作底稿包括:评审计划、评审内容、审减(增)情况、评审发现的问题、专业判断及依据、相关人员签字认证等。评审工作底稿作为评审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对财政部门负责,对审查中变化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门反馈被评审单位。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同被评审单位接触。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和提交评审报告。编制评审报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完整。
(三)评审报告应真实反映与被评审单位交换的意见。
(四)评审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评审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
(五)正式评审报告须在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复核并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后方可出具。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统一标准直接向中介机构支付。特殊项目财政部门可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约定付费方法与金额。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的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作纪律
1、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符合市场实际的原则;
2、按要求接受委托,不得借故推脱投资额小或者难度大的评审业务;
3、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管理,评审过程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以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评审结果正确;
4、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5、按照委托要求的时限完成评审工作;
6、对项目涉及的所有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二)工作质量
1、评审结果准确,不出现重大漏项、重大错误;
2、在执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3、审核过程中采用的相关标准、规范适当;
4、鼓励中介机构为项目评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5、评审报告书写应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要求,准确反映项目评审涉及的相关问题;
6、送审资料的应收集整理完整、齐备并签证后,及时送还财政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及浪费公共资源;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直接收取被评审单位资料或调整评审内容范围。

第十七条 参与过被评审项目的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等相关事宜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承担本项目的财政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权对评审的过程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留用或退出备选库的依据。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评为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对违反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规定的中介机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减少或停止业务委托、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评审业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财政部门采纳的,或者评审中对项目设计提出优化被采纳的,可作为评优和增加业务委托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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