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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1 13:30 作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安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以及《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市级财政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根据需要进行评审。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上级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方案概算。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合法性。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等情况。
(六)实行代建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八)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将项目前期审查、施工中监督、竣工后审核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专项预算,不得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评审报告,是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调整项目预算、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财务决算等事项的执行依据。凡未经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意见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招投标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支出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财政投资评审。
(二)按计划或进度下达应实施评审程序的项目,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被审方的关系。
(四)审核并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
(二)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预算。
(三)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内部专业人员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作评审,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协作评审机构职责:
(一)在资质范围内,接受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协作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协作评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协作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六)协作评审机构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在项目工程开标前二十日将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按要求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现场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
(四)认真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审核付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相关资料,并根据评审项目特点,制定评审方案,组织评审或委托协作评审机构评审。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协作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后,拟定评审报告。
(四)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执行或进行整改,并提供评审跟踪服务。
(五)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实施项目评审全程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超预算增加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调整的,必须经原项目审批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变更、调整、追加项目,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被评审方应评审而不评审,或不配合阻挠投资评审工作,或未按评审意见实施,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投资浪费或较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协作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成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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